香港航空-有關修訂託運行李規則(R4)
2018.03.29此托運行李規則修訂政策將適用於出票日期自2018 年03月27 日起。
免費寄艙行李限額
適用於所有香港航空實際承運航線:
航程 |
客類 |
標準限額(以公斤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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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客艙 |
商務客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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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太平洋*地區、塞班、加拿大、美國及馬爾地夫、俄羅斯、歐洲除外 |
成人/小童/ 佔座位嬰兒 |
20 |
30 |
不佔座位嬰兒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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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小童/ 佔座位嬰兒 |
2 件 註1 |
2 件 註 2 |
不佔座位嬰兒 |
10 |
10 |
西南太平洋* - 澳洲及新西蘭
註1 每件行李重量不超過23 公斤(50 磅) 及總尺寸不可超過158 厘米/ 62 英吋(長+闊+高)
註2 每件行李重量不超過32 公斤(70 磅) 及總尺寸不可超過158 厘3米/ 62 英吋(長+闊+高)
金鵬俱樂部會員額外限額
適用於所有香港航空實際承運航線:
會籍級別 |
額外限額(以公斤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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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客艙 |
商務客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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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班, 加拿大、美國及馬爾地夫, 俄羅斯、歐洲、澳州及新西蘭航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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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金卡 |
1 件 註2 |
1 件 註2 |
銀卡 |
1 件 註1 |
1 件 註1 |
其他航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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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金卡 |
30 |
30 |
銀卡 |
20 |
20 |
註1 每件行李重量不超過23 公斤(50 磅)及總尺寸不可超過158 厘米/ 62 英吋(長+闊+高)
註2 每件行李重量不超過32 公斤(70 磅)及總尺寸不可超過158 厘米/ 62 英吋(長+闊+高)
1. 每件寄艙行李重量不可超過32 公斤(70 磅)及總尺寸不可超過158 厘米/62 英吋(長+闊+高)。如在辦理 登機手續時發現有任何超出上限的行李,乘客須即時重整行李以符合規定(自動行動輔助裝置、醫療器 材及運動器材除外),否則航班將不能接受有關物品。
2. 超過尺寸限制或超重的行李,接受託運需視乎該航班在當日是否有剩餘艙位。
3. 如寄艙行李超出免費行李限額,乘客須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繳付超重行李費。有關收費詳情,請向本 公司訂位部查詢。
4. 嬰兒的定義為2 歲以下。
部分乘搭商務客艙及部分乘搭經濟客艙
乘客在同一旅程上分別購買商務艙及經濟艙機票,其免費寄艙行李限額按各航段艙位級別處理。 如乘客購買商務艙機票而乘搭經濟艙位,則按商務艙免費寄艙行李限額計算。
超額行李收費
適用於所有香港航空實際承運航線(塞班, 加拿大、美國及馬爾地夫, 俄羅斯、歐洲、澳洲及新西蘭航線除外): 超過指定的免費寄艙行李限額的收費是以地區為基礎,按每公斤(2.2 磅)計算,如下所列。
第一區: |
香港、中國、台灣、泰國、越南、印尼、 |
柬埔寨及馬來西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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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區: |
日本及韓國 |
每公斤 |
往第一區 |
往第二區 |
第一區 |
美金10 元 註1 |
美金20 元 註1 |
第二區 |
美金20 元 註1 |
美金30 元 註1 |
註1 或按照IATA IROE 之進位規則計算之等值地方貨幣。
註:
行李過大- 行李尺寸超過 158cm/62 英吋(總尺寸),每件收取USD100
若行李過大及過重會以累計方式計算收費
寄艙之行李沒有件數規限
適用于香港航空承運塞班、加拿大、美國及馬爾地夫、俄羅斯、歐洲、澳洲及紐西蘭航線:
超額行李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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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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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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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且超尺寸 |
重量介於23公斤(50磅)和32公斤(70磅)間,且總尺寸介於158釐米/ 62英吋(長+闊+高) |
超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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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程涉及不同航空公司之免費行李限額及超額行李收費
當旅程涉及兩間或以上航空公司時 , 將根據最主要航空公司即首間飛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不同關稅區的航空公司 (如旅途跨越不同關稅區)、首間飛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副區的航空公司 (如旅途屬同一關稅區) 或首間運作國際航段的航空公司 (如旅途屬同一副區) 之行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