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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無法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三辦)之首次申請護照者,得親自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所轄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辧理「人別確認」。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可將申請書委由親屬、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辦理護照。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須於 6 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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