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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應邀請單位所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
- 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 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 邀請單位資格:
- 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公司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營運資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 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 大陸個人應備文件:
-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白底半身彩色照片兩張。
- 大陸地區居民正反面身分證清晰影本。
- 在職證明書正本(需蓋公章)。
- 個人簡歷及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
- 大陸單位應備文件:
- 營業執照影本(如非陸資請另備外資、港澳、台資批准證書)。
- 臺灣公司應備文件:
- 邀請單位最近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認許事項變更)表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報備事項 變更)表影本。
- 邀請單位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邀請單位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得免附。
- 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應檢具該契約書影本。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 來臺目的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
- 邀請函或商務活動相關證明文件。
- 保證書。
- 名冊
- 委託書
- 臺灣停留天數:
- 依實際入台日期申請,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十四日。
- 依實際入台日期申請,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 邀請單位邀請人數之限制:
- 邀請單位為年度營業額不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本國企業、新設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十五人次。
- 邀請單位為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或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次。
-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人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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