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士種類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之專業活動 |
邀請單位資格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一、大陸地區宗教專業人士 |
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之下列人士:
一、寺廟、教會(堂)或宗教團體之負責人或其實際負責從事宗教事務之主管人員。
二、傳佈教義之神職人員。
三、宗教學術研究人員。
四、從事研修宗教教義之宗教團體內部人員 |
宗教活動,指與宗教有關之學術研討、佈道、弘法、演講、參觀訪問、會議、展覽、研修宗教教義或其他公益性活動。 |
依法設立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宗教團體。
得申請來臺從事左列研修宗教教義以外之宗教活動。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來臺研修宗教教義。 |
內政部(民政司) |
二、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 |
甲類: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從事土地、營建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 |
有關土地或營建之學術研究、參觀訪問、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 |
土地及營建領域相關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省(市)級以上核准立案之團體。 |
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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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具有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之意願及能力者。 |
為取得或設定在臺灣地區不動產之考察、參觀訪問、會議或其他相關之活動。 |
臺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不動產領域相關產業公會或具經營穩定之不動產經紀業者。 |
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 |
三、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 |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從事財金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 |
財金事務相關活動,指有關財稅、金融、信用卡、保險、證券、期貨、會計及其他有關事務之參觀訪問、會議或研習等活動。 |
經財政部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設立之銀行、保險業、證券、期貨相關公司或機構、信用卡中心,或為與財金事務有關之省﹙市﹚級以上財團法人、公會、協會、學會及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
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四、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 |
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具有專業造詣之學術、文化、體育、演藝人士、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及進修人員。 |
文教活動,指學術、文化、教育或與學校體育相關性質之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領獎、示範觀摩、參加會議、擔任評審及從事傳習、講學、研修、教練、表演、展覽等活動及其他公益性之文教活動。 |
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相關事業領域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 |
教育部 |
五、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 |
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具有體育專業造詣之人士。 |
體育專業活動,指有關體育之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領獎、示範觀摩、參加會議、擔任評審及從事傳習、講學、研修、教練、表演、展覽等活動。 |
申請來臺從事體育活動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相關事業領域之機關﹙構﹚或團體。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六、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 |
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表現優異之人士。 |
法律專業活動,指與法律事務相關之參觀訪問、參加會議、演講等活動。 |
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關之機關﹙構﹚、律師公會或省(市)級以上經立案核准之財團法人、公會、協會及學會。 |
法務部 |
七、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 |
甲類:(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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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
大陸地區省﹙市﹚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高階職位人員及必要之隨團秘書。民間經貿機構之高階職位人員,指擔任該機構理監事、秘書長及其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 |
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
臺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省﹙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 |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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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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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類: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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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類:
來臺參加在臺舉辦國際商展活動之大陸地區事業主管、技術人員或採購人員。 |
參加國際展覽及相關活動。 |
臺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省﹙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 |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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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類:
來臺參加在臺舉辦商展活動之大陸地區事業主管、技術人員或採購人員。 |
參觀展覽及相關活動。 |
臺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省﹙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 |
經濟部 |
八、大陸地區工會專業人士 |
在大陸地區登記有案之工會團體現任幹部、會員或會務人員。 |
工會專業活動,指工會專業技藝或工會會務之示範、觀摩、參加會議、演講、參觀、訪問等活動。 |
臺灣地區依法登記有案之勞工相關團體。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九、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 |
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具有郵政、電信、海運、港埠、空運、鐵路、公路、氣象、旅行領域之專業人士。 |
交通事務相關活動,指有關郵政、電信、海運、港埠、空運、鐵路、公路、氣象、旅行事務之學術研討、參加會議、郵展等活動。 |
申請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相關專業領域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省(市)級以上經立案核准之團體。 |
交通部 |
十、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 |
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之下列人士:
一、大陸地區出版、電影、廣播電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等事業之從業人員。
二、對於出版、電影或廣播電視有專業造詣之大陸地區人士。
三、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事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專業工作人員。 |
大眾傳播專業活動,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依其工作性質來臺參觀訪問(包括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領獎、頒獎或評審等活動)、採訪、拍片、製作節目、合理且必要之宣傳活動,及依其許可目的性質召開記者會、接受大眾傳播媒體(含報紙、雜誌、電視、廣播)訪問,參加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電台、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非戲劇節目表演。 |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或相關團體。 |
行政院新聞局 |
十一、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 |
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具有公共衛生、醫院管理、醫療、藥事、護理或其他衛生專業身分,或實際從事相關工作之大陸人士。但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受邀申請來臺從事研究或臨床教學者,以具有醫學院、校教授、副教授資格或醫學院附設教學醫院主治醫師者為限。 |
衛生專業活動,指衛生相關性質之參觀訪問、參加會議、演講、研究或臨床教學之活動。但臨床教學,限於教學醫院內為之。 |
邀請單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觀訪問:須與申請人之專業領域相關之機構、公會或團體。
二、參加會議、演講:須為主辦會議或演講活動之單位。
三、研究:須為醫學研究機構。
四、臨床教學:須為教學醫院。 |
行政院衛生署 |
十二、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 |
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從事環境保護、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 |
環境保護專業活動,指環境保護相關性質之參觀訪問、會議或研習等活動。 |
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關之機構或省(市)級以上之財團法人、公會、協會及學會。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十三、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 |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從事農業學術研究、教育或推廣工作,為兩岸農業發展或交流有所助益者。
二、從事農業生產、製造、運銷等技術工作,為兩岸農業發展或交流有所助益者。 |
農業相關活動項目,包括參觀、訪問、參加會議、研習及示範觀摩等。 |
農業有關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學校;除農會為縣(市)級以上外,其餘均為省(市)級以上並具立案證明者為限。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十四、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 |
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從事重要或瀕臨失傳之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工作,具有卓越才能,經認定為臺灣地區所需要者。其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在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任教,最近五年內有作品發表並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所推崇者。
二、得有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專業工作至少四年,著有成績者。
三、具有特殊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才能與豐富之工作經驗及重大具體成就者。 |
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專業活動,指從事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相關性質之傳習活動。 |
臺灣地區之教育文化機構、專業性藝文或民俗團體。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十五、大陸地區科技人士 |
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從事科學與技術研究或科技管理之人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來臺從事科技活動:
一、在基礎及應用科學領域或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者或獲博士學位具有研究發展潛力者。 |
學術科技活動,指會議、演講、研習等活動為主。 |
與申請來臺從事科技活動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專業領域相關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政府立案核准之學術科技團體。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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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陸地區科技機構中具備科技相關專業造詣,且在兩岸科技關係之互動具有助益或重要地位之科技管理人員。 |
參與科技研究,包括參與研究、技術指導及講學等相關事項。 |
與申請來臺從事科技活動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專業領域相關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政府立案核准之學術科技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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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 |
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從事消防學術研究、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 |
消防專業活動,指有關消防及災害防救之學術研究、參觀訪問、會議、訓練或研習等活動。 |
消防領域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省(市)級以上核准立案滿一年之民間團體。 |
內政部﹙消防署﹚ |
十七、大陸地區消費者保護專業人士 |
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從事消費者保護及糾紛調處、學術研究、教育具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 |
消費者保護或糾紛調處相關性質之參觀訪問、會議或研習活動。 |
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關之機關﹙構﹚、大專院校或省﹙市﹚級以上核准立案滿一年之團體。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十八、大陸地區社會福利專業人士 |
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省(市)級以上核准立案滿一年之團體、機構,從事社會福利或社會工作教學、學術研究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成就者。 |
社會福利活動,指有關社會福利或社會工作之研討、座談、學術研究、參觀訪問、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 |
社會福利相關領域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省(市)級以上核准立案滿一年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團體。 |
內政部﹙社會司﹚ |
十九、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 |
甲類:短期產業科技人士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博士學位。
二、具碩士學位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學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
以會議、演講、研習、技術指導等活動為主。 |
與受邀人士專業領域相關之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或團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生產事業或技術服務業:資本額或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產業公會及團體須具研究機構或研發能力者。 |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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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長期產業科技人士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博士學位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具碩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學士學位及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
產業研發或產業技術指導活動。 |
與受邀人士專業領域相關之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或團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生產事業:資本額或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技術服務業:資本額或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產業公會及團體須具研究機構或研發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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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海外長期產業科技人士: 旅居海外第三地區從事科學與技術研究或科技管理,並取得第三地區工作證(H-1)或永久居留(PR)身分且具碩士學位以上資歷之大陸產業科技人員。 |
產業研發或產業技術指導活動。 |
與受邀人士專業領域相關之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或團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生產事業或技術服務業:資本額或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產業公會及團體須具研究機構或研發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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