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游来台
商务人士来台
专业人士来台
观光人士来台
- 适用对象:应邀请单位所邀请之大陆地区人民。
- 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
- 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
- 邀请单位资格:
- 本国企业、侨外投资事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公司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本国企业、新设侨外投资事业。
- 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营运资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 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不受采购实绩限制。
- 大陆个人应备文件:
- 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申请书,并附最近二吋白底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 大陆地区居民正反面身分证清晰复印件。
- 在职证明书正本(需盖公章)。
- 个人简历及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文件。
- 大陆单位应备文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非陆资请另备外资、港澳、台资批准证书)。
- 台湾公司应备文件:
- 邀请单位最近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表或外国公司认许(认许事项变更)表或外国公司指派代表人报备(报备事项 变更)表复印件。
- 邀请单位前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采购实绩证明文件复印件。但邀请单位为新设企业或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者,得免附。
- 从事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应检具该契约书复印件。
-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证明文件。
- 来台目的计划书及预定行程表。
- 邀请函或商务活动相关证明文件。
- 保证书。
- 名册
- 委托书
- 台湾停留天数:
- 依实际入台日期申请,从事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议、演讲、参加商展及参观商展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十四日。
- 依实际入台日期申请,从事商务研习或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
- 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区事业。
- 邀请单位邀请人数之限制:
- 邀请单位为年度营业额不逾新台币三千万元之本国企业、新设之本国企业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十五人次。
- 邀请单位为侨外投资事业、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或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本国企业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次。
- 邀请单位每年邀请人数,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人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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