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
- 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向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并已向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旅行业全联会)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申请许可。
- 旅居国外未满4年,已取得当地国籍者,准用本须知办理。
- 旅居国外大陆人士:
- 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先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注记后将申请书原封不动,寄交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并已向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旅行业全联会)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申请许可。
- 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需缴验正本,除国外在学证明正本贴于申请书背面外,其他正本验毕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