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种类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 邀请单位资格 |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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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地区宗教专业人士 |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三地区之下列人士: 一、寺庙、教会(堂)或宗教团体之负责人或其实际负责从事宗教事务之主管人员。 二、传布教义之神职人员。 三、宗教学术研究人员。 四、从事研修宗教教义之宗教团体内部人员 |
宗教活动,指与宗教有关之学术研讨、布道、弘法、演讲、参观访问、会议、展览、研修宗教教义或其他公益性活动。 | 依法设立有案之寺庙、教会(堂)或宗教团体。 得申请来台从事左列研修宗教教义以外之宗教活动。经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之宗教研修学院得申请来台研修宗教教义。 |
内政部(民政司) |
二、大陆地区土地及营建专业人士 | 甲类: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从事土地、营建学术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 有关土地或营建之学术研究、参观访问、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 | 土地及营建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省(市)级以上核准立案之团体。 | 内政部(地政司、营建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
乙类: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在台湾地区取得不动产之意愿及能力者。 | 为取得或设定在台湾地区不动产之考察、参观访问、会议或其他相关之活动。 | 台湾地区立案核准成立满一年之不动产领域相关产业公会或具经营稳定之不动产经纪业者。 | 内政部(地政司、营建署)。 | |
三、大陆地区财金专业人士 | 大陆地区财金专业人士,指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从事财金学术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 财金事务相关活动,指有关财税、金融、信用卡、保险、证券、期货、会计及其他有关事务之参观访问、会议或研习等活动。 | 经财政部或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设立之银行、保险业、证券、期货相关公司或机构、信用卡中心,或为与财金事务有关之省﹙市﹚级以上财团法人、公会、协会、学会及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财政部、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四、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 | 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指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专业造诣之学术、文化、体育、演艺人士、各级学校在学学生及进修人员。 | 文教活动,指学术、文化、教育或与学校体育相关性质之参观、访问、比赛、演讲、领奖、示范观摩、参加会议、担任评审及从事传习、讲学、研修、教练、表演、展览等活动及其他公益性之文教活动。 | 申请来台从事文教活动之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及学生相关事业领域之机关﹙构﹚、学校或团体。 | 教育部 |
五、大陆地区体育专业人士 | 大陆地区体育专业人士,指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体育专业造诣之人士。 | 体育专业活动,指有关体育之参观、访问、比赛、演讲、领奖、示范观摩、参加会议、担任评审及从事传习、讲学、研修、教练、表演、展览等活动。 | 申请来台从事体育活动之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相关事业领域之机关﹙构﹚或团体。 |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
六、大陆地区法律专业人士 | 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经验而表现优异之人士。 | 法律专业活动,指与法律事务相关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演讲等活动。 | 与申请人专业领域相关之机关﹙构﹚、律师公会或省(市)级以上经立案核准之财团法人、公会、协会及学会。 | 法务部 |
七、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 | 甲类:(删除) | |||
乙类: 大陆地区省﹙市﹚级以上民间经贸机构高阶职位人员及必要之随团秘书。民间经贸机构之高阶职位人员,指担任该机构理监事、秘书长及其他相当职级以上人员。 |
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及参加会议。 | 台湾地区立案核准成立满一年之省﹙市﹚级以上经济或大陆事务团体。 | 经济部 | |
丙类:(删除) | ||||
丁类:(删除) | ||||
戊类: 来台参加在台举办国际商展活动之大陆地区事业主管、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 |
参加国际展览及相关活动。 | 台湾地区立案核准成立满一年之省﹙市﹚级以上经济或大陆事务团体。 | 经济部 | |
己类: 来台参加在台举办商展活动之大陆地区事业主管、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 |
参观展览及相关活动。 | 台湾地区立案核准成立满一年之省﹙市﹚级以上经济或大陆事务团体。 | 经济部 | |
八、大陆地区工会专业人士 | 在大陆地区登记有案之工会团体现任干部、会员或会务人员。 | 工会专业活动,指工会专业技艺或工会会务之示范、观摩、参加会议、演讲、参观、访问等活动。 | 台湾地区依法登记有案之劳工相关团体。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
九、大陆地区交通专业人士 | 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邮政、电信、海运、港埠、空运、铁路、公路、气象、旅行领域之专业人士。 | 交通事务相关活动,指有关邮政、电信、海运、港埠、空运、铁路、公路、气象、旅行事务之学术研讨、参加会议、邮展等活动。 | 申请来台从事交通事务相关活动之大陆地区交通专业人士相关专业领域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省(市)级以上经立案核准之团体。 | 交通部 |
十、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 | 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之下列人士: 一、大陆地区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节目供应等事业之从业人员。 二、对于出版、电影或广播电视有专业造诣之大陆地区人士。 三、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事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之专业工作人员。 |
大众传播专业活动,指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依其工作性质来台参观访问(包括与其工作性质相关之参观、访问、比赛、演讲、领奖、颁奖或评审等活动)、采访、拍片、制作节目、合理且必要之宣传活动,及依其许可目的性质召开记者会、接受大众传播媒体(含报纸、杂志、电视、广播)访问,参加无线广播电台、无线电视电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及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非戏剧节目表演。 | 台湾地区大众传播事业或相关团体。 | 行政院新闻局 |
十一、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 |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三地区具有公共卫生、医院管理、医疗、药事、护理或其他卫生专业身分,或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大陆人士。但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受邀申请来台从事研究或临床教学者,以具有医学院、校教授、副教授资格或医学院附设教学医院主治医师者为限。 | 卫生专业活动,指卫生相关性质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演讲、研究或临床教学之活动。但临床教学,限于教学医院内为之。 | 邀请单位,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观访问:须与申请人之专业领域相关之机构、公会或团体。 二、参加会议、演讲:须为主办会议或演讲活动之单位。 三、研究:须为医学研究机构。 四、临床教学:须为教学医院。 |
行政院卫生署 |
十二、大陆地区环境保护专业人士 |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三地区从事环境保护、学术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 环境保护专业活动,指环境保护相关性质之参观访问、会议或研习等活动。 | 与申请人专业领域相关之机构或省(市)级以上之财团法人、公会、协会及学会。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十三、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 | 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指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从事农业学术研究、教育或推广工作,为两岸农业发展或交流有所帮助者。 二、从事农业生产、制造、运销等技术工作,为两岸农业发展或交流有所帮助者。 |
农业相关活动项目,包括参观、访问、参加会议、研习及示范观摩等。 | 农业有关之财团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或学校;除农会为县(市)级以上外,其余均为省(市)级以上并具立案证明者为限。 |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
十四、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 |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海外从事重要或濒临失传之民族艺术或民俗技艺工作,具有卓越才能,经认定为台湾地区所需要者。其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在相当于专科以上学校任教,最近五年内有作品发表并在学术上有崇高地位,为国际所推崇者。 二、得有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专业工作至少四年,着有成绩者。 三、具有特殊民族艺术或民俗技艺才能与丰富之工作经验及重大具体成就者。 |
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专业活动,指从事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相关性质之传习活动。 | 台湾地区之教育文化机构、专业性艺文或民俗团体。 |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
十五、大陆地区科技人士 |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三地区从事科学与技术研究或科技管理之人员,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来台从事科技活动:
一、在基础及应用科学领域或在专业技术上有优秀成就者或获博士学位具有研究发展潜力者。 |
学术科技活动,指会议、演讲、研习等活动为主。 | 与申请来台从事科技活动之大陆地区科技人士专业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政府立案核准之学术科技团体。 |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
二、大陆地区科技机构中具备科技相关专业造诣,且在两岸科技关系之互动具有帮助或重要地位之科技管理人员。 | 参与科技研究,包括参与研究、技术指导及讲学等相关事项。 | 与申请来台从事科技活动之大陆地区科技人士专业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政府立案核准之学术科技团体。 | ||
十六、大陆地区消防专业人士 | 大陆地区或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从事消防学术研究、灾害防救、教育训练具有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 消防专业活动,指有关消防及灾害防救之学术研究、参观访问、会议、训练或研习等活动。 | 消防领域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省(市)级以上核准立案满一年之民间团体。 | 内政部﹙消防署﹚ |
十七、大陆地区消费者保护专业人士 |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从事消费者保护及纠纷调处、学术研究、教育具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 消费者保护或纠纷调处相关性质之参观访问、会议或研习活动。 | 与申请人专业领域相关之机关﹙构﹚、大专院校或省﹙市﹚级以上核准立案满一年之团体。 |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
十八、大陆地区社会福利专业人士 |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省(市)级以上核准立案满一年之团体、机构,从事社会福利或社会工作教学、学术研究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成就者。 | 社会福利活动,指有关社会福利或社会工作之研讨、座谈、学术研究、参观访问、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 | 社会福利相关领域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省(市)级以上核准立案满一年之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团体。 | 内政部﹙社会司﹚ |
十九、大陆地区产业科技人士 | 甲类:短期产业科技人士指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具博士学位。 二、具硕士学位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学士学位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以会议、演讲、研习、技术指导等活动为主。 | 与受邀人士专业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公民营事业或产业公会或团体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生产事业或技术服务业:资本额或年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 二、产业公会及团体须具研究机构或研发能力者。 |
经济部 |
乙类:长期产业科技人士指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具博士学位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硕士学位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学士学位及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产业研发或产业技术指导活动。 | 与受邀人士专业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公民营事业或产业公会或团体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生产事业:资本额或年营业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 二、技术服务业:资本额或年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 三、产业公会及团体须具研究机构或研发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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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海外长期产业科技人士: 旅居海外第三地区从事科学与技术研究或科技管理,并取得第三地区工作证(H-1)或永久居留(PR)身分且具硕士学位以上资历之大陆产业科技人员。 | 产业研发或产业技术指导活动。 | 与受邀人士专业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公民营事业或产业公会或团体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生产事业或技术服务业:资本额或年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 二、产业公会及团体须具研究机构或研发能力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