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游来台
商务人士来台
专业人士来台
观光人士来台
- 适用对象: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当事人因年满六十岁行动不便或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者,得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 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科技研究与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来台传习核定停留期间逾六个月者,得申请配偶及十二岁以下之子女同行来台。
- 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未满十八岁者,得申请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 邀请单位资格:参考专业来台类别表
- 大陆个人应备文件:
- 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申请书,并附最近二吋白底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 大陆地区居民正反面身分证清晰复印件。
- 本职及兼职在职证明书正本(需盖公章)。
- 个人简历及专业造诣证明书。
- 大陆单位应备文件:
- 本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兼职单位:立案证明复印件、协会简介、全体理监事名单。协会理事证明文件(需盖公章)。
- 台湾公司应备文件:
- 邀请函。
- 计划书。
- 行程表。
- 保证书。
- 团体名册。
- 委托书。
- 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或公会、协会)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 办理时间: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来台从事专业活动,应于预定来台之日二个月前提出申请。
- 停留期间及注意事项: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之停留期间,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个月,依活动计划详实核认;停留期间届满得申请延期;总停留期间每年不得逾四个月。
- 大陆地区文教人士来台讲学及大众传播人士来台参观访问、采访、拍片或制作节目,其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但讲学绩效良好,继续延长将产生更大绩效者,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得申请延期;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
- 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但传习绩效良好,延长可产生更大绩效,或延伸传习计划,以开创新传习领域者,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得申请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二年。
- 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但研究发展成果绩效良好,继绩延长将产生更大绩效,或延伸研究发展计划,以开创新研究领域者,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得申请延期;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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